意定監護契約之諮詢、簽署與執行
由本人(未來之受監護人)事先與受任人(未來之監護人)約定,在本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況而須受監護宣告時,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。本人並可將其就特定事項之個人意願與偏好、財產投資管理方式、監護人報酬等,預先約定在意定監護契約中。
本會建議將意定監護與高齡者財產信託(老人安養信託)制度相結合,監護人於就任後,應將受監護人財產交付信託、由銀行保管,避免老人財產遭到濫用以及潛在之利益衝突。簡述本會提供服務之條件及原則如下:
- 資訊公開:受監護人須同意本會於「去識別化」後(去除可直接識別受監護人身分之個人資料,如姓名、身分證號、聯絡方式等),將相關服務統計資料進行公開。
- 尊重個人意思決定:於意定監護契約中就財產管理及生活照顧等事項預作約定。
- 監督但不介入照顧行為:居家式長照機構提供服務,必要時改由住宿型機構提供服務。
- 定期訪視:定期訪視受監護人,瞭解受監護人之生活狀況與需求。
- 保障權益:當發現受監護人權益受到侵害時,代為訴訟及訴訟外行為。
謹摘要相關服務流程如下:
- 諮詢與評估
- 簽署意定監護契約
- 定期聯繫委任人(未來之受監護人)確認有無聲請監護宣告之需要
- 辦理相關法院聲請程序
- 就任監護人並配合獨立第三人開具財產清冊
- 以監護人財產設立高齡者財產信託
- 執行監護人職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