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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福機構介入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可行性分析4
https://www.kangning.org.tw/ 社團法人台灣康寧社會福利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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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: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CtZ9mj7_kvVXYYsbPtwPsZyCzk0 ...


  分享鄭智陽於陽明交通大學之碩士論文,請按上述連結取得論文全文。另謹就論文研究結果摘要如下:

 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、未婚、無子女老人的增加,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,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。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,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,為確保其財產安全,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。就此,除政府主管機關外,相較於營利性組織,非營利之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。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,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。
  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,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,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。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,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;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,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。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,有如下建議:

  • 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,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,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。
  • 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,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,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,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之精神。
  • 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。為此,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(個案管理員與社工督導等)之資格限制,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。
  • 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,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,提升服務計畫品質。
  • 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: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(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),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,法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,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,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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